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索 引 号:    425802906/2018-00053 信息分类:    旅游、文化、广播、新闻出版 / 解读材料 / 其他
发布机构:    南京市旅游委员会 生成日期:    2018-12-05
生效日期:     废止日期:    2021-02-04
信息名称:    关于《南京市旅行社信用等级评定暂行办法》 的制定说明
文  号:     关 键 词:    旅行社;信用等级;评定;说明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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关于《南京市旅行社信用等级评定暂行办法》 的制定说明

一、制定的重要性和必要性

为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,规范我市旅行社信用管理,促进旅行社诚信自律,提高旅游法遵从度,提升旅行社服务质量,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》、国务院《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(2014-2020年)》(国发〔2014〕21号)、《南京市旅游条例》与《南京市“十三五”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》,制定《南京市旅行社信用等级评定暂行办法》。

二、制定依据
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》、国务院《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(2014-2020年)》(国发〔2014〕21号)、《南京市旅游条例》与《南京市“十三五”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》

三、制定过程

市旅游委从今年3月上旬开始,在委领导的关注重视下,在委综合法规处、办公室等部门帮助下,经过十几次的议稿,又先后邀请省旅游局、市信用办、市法制办等单位的专家进行了论证,并征求了机关各部门、相关旅行社负责人的意见,经反复修改形成了文本,于发布之日起实施。

四、拟规定的主要制度和措施

本规则共计二十条,另附南京市旅行社信用等级评定标准

(一)总则,制定本办法的目的、意义及性质。(第一条至第三条)

第一条  为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,规范我市旅行社信用管理,促进旅行社诚信自律,提高《旅游法》遵从度,提升旅行社服务质量,依据《南京市旅游条例》《南京市“十三五”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》,制定本办法。

第二条  本办法所称“旅行社信用等级评价”,是指由本市旅行社经信用评估机构(以下简称“评估机构”)对该旅行社申报期内的信用状况进行评估并出具意见书,由市级旅游行政主管部门(以下简称“评定机构”)根据本办法认定该旅行社申报期内的信用等级的评价活动。            

本市依法设立的旅行社、外地旅行社在本市设立的分支机构适用本办法。

第三条  旅行社信用评价遵循公开、公平、公正、科学、动态调整的原则。

(二)申报条件、评价内容和等级。(第四条至第六条)

第四条  申报条件

旅行社信用等级申报的主体条件为:

(一)本市依法登记并取得旅行社经营许可的旅行社;全国性、地区性旅行社在本市设立的分支机构。

(二)开业已满两个会计年度;

(三)申报期内无旅行社严重失信信用记录。

第五条  旅行社信用评价内容,包括企业基本情况、财务指标、公共信用信息记录三个方面。

第六条  旅行社信用等级分为A、B、C三等和AAA、AA、A、BBB、BB、B、C七级。

(三)认定的程序。(第七条至第十六条)

第七条  旅行社信用评价采取年度评价指标得分和直接判级方式。年度评价指标得分采取扣分方式从100分起评。直接判级适用于严重失信行为的旅行社。

第八条  申报旅行社信用等级认定的旅行社,应向所在区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下列材料

(一)《南京市旅行社信用等级认定申请书》;

(二)《国家企业信用信息报告》;

(三)《财务审计报告》;

(四)其他有关材料。

第九条  区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收到申报旅行社提交第八条规定材料后,转交给评定机构。

评定机构应在收到区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转交材料后,将材料转交评估机构。

第十条  评定机构依据《南京市旅行社信用评价标准》《南京市旅行社信用评估报告》,拟定申报旅行社的信用初评等级。

第十一条  评定机构将拟定为A级以上(含A级)的旅行社名单通过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官方网站向有社会公示,公示期不少于15日。

第十二条  企业对评定机构初评意见有异议的,应当在初评意见公示期满前,向评定机构提出异议,并提供相关资料或证据;逾期未反馈意见的,视为无异议。

公众对初评意见有异议的,可以在公示期满前,向评定机构提出异议,并提供相关资料或证据。

评定机构在收到异议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异议与相关资料或证据转交给评估机构。

评估机构应当在收到评定机构转交异议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,并将复核意见反馈给评定机构,由评定机构告知异议人。

第十三条  评定机构根据评定机构依据《南京市旅行社信用评价标准》《南京市旅行社信用评估报告》初评公众意见表》认定申报旅行社的信用等级。

第十  评定机构将评定为A级以上(含A级)的旅行社名单,通过政府网站、媒体等方式,公开发布评价结果,并上传到市级信用信息平台与上级旅游行政主管部门。

第十五条  旅行社信用等级评定每年开展一次,信用评定结果有效期二年(自申请之日起计算)。

第十六条  旅行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评定机构直接评定为C级:

(一)列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;

(二)行政机关给予停业整顿及以上行政处罚的;

(三)发生重大事故,旅行社承担全部责任的;

(四)发现旅行社在申报中隐瞒真实情况、弄虚作假的;

(五)已取得旅行社信用等级证明的旅行社,冒用其他等级从事经营活动的;

(六)未取得旅行社信用等级证明的旅行社,伪造旅行社信用等级证明从事经营活动的;

(七)其它情形。

(四)守信激励与失信惩戒。(第十七条至第十八条)

第十七条  对评定为A级及以上旅行社,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可以采取以下激励措施:

(一)优先安排旅行社专项资金或其他奖补资金;

(二)优先安排与旅游相关项目立项;

(三)建议行政机关在确定与调整政府采购名录时,将其产品与服务优先纳入名录;

(四)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在组织有关评优评奖活动中,优先评优表彰。

第十八条  对评定为C级旅行社,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可以采取以下惩戒措施:

(一)不列入各类免审事项范围;

(二)加强日常监管;

(三)停止安排旅行社专项资金或其他奖补资金,已取得的予以追缴;

(四)停止审查与旅游相关项目立项,已立项的取消立项;

(五)建议行政机关在确定与调整政府采购名录时,取消其产品与服务;

(六)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在组织有关评优评奖活动中,限制取得评优表彰,取消已授予评优表彰;

(七)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已评定省级星旅行社称号撤销,未评定省级星级旅行称号不予评定;

以上惩戒措施有效期一年,自评定公示日之日起计算。已取消奖补资金、立项、产品与服务、评优表彰、星级评定不因惩戒措施有效期到期自行恢复。

(五)附 则。(第十九条至第二十条)

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南京市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。

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19年1月1日起实行。

六、关于间隔期。

《南京市旅行社信用等级评定暂行办法》要求发布之日起实施,本规范性文件无间隔期。

 
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  南京市旅游委员会

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二十六日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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